陇 东 学 院 章 程 (甘肃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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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暮雪

2022/8/21 15:1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依法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规范性全称为“陇东学院”,英文名称为“Longdo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45号。学校网址为:https://www.ldxy.edu.cn。经举办者批准,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专科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特色发展为主导,经过若干年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努力构建符合应用型人才成长规律的体制机制。

第八条 学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能源化工办学特色,凸显教师教育优势,提升服务陇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构建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形势,适时调整各学科专业学生规模。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拓宽办学视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依法接受甘肃省教育厅对学校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领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中层及以下干部任用,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四)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二)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

(三)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二)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的救助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知识,建立心理普查档案,为学生健康成长和愉快生活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

(四)学校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五)学校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无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无学籍受教育者主要是指继续教育学院或各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员,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提供必要的资助。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指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二)教师职称制度。教师职称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择优晋升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教师聘任制度。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受聘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教师的具体任职条件及任期内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工资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员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他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一)学校建立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师申诉的法定权利。

(二)学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实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才政策,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三)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五)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内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陇东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陇东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编制规定,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行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和岗位,优化治理结构。校属党政职能部门及教辅、后勤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

(二)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三)遴选研究生导师。

(四)决定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决策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对专业建设、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三)指导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教学工作水平。

(四)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以及相关教学奖励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并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师生的群众组织,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章 教学单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学单位主要是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校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四条 学院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学院党的组织。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学院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设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组织,并分别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

学校支持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大会听取和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津贴分配、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十条 依托学院设立的研究单位、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工程中心和实验示范教学中心等,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荣誉和知识产权,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结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凝聚校友力量。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学校的前身原庆阳师专、原庆阳农业学校、原庆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庆阳市卫生学校的:

(一)本科、专科、中专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整体造型为圆形,由包含陇东学院名称的汉语拼音和英文首写字母“L”、“D”同构合成,“L”与火焰构成一个蜡烛,“LD”同构并与火焰组成火炬图形。红烛寓意传道解惑,火焰象征学校腾飞。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学校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图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学校党委提出,章程修订案的审核发布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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